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未央智健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培育數位科技、專業教育、醫療健康等領域之人才,推動全民健康識能,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合作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舉辦數位轉型、專業教育、智慧醫療及健康照護等領域之人才培訓、研習、檢定及認證事宜。
二、連結國內外大專校院、學術及醫療機構,合作辦理學術研討會、專題講座、論壇及工作坊等活動,促進專業知識交流。
三、引進國際專業教育及健康品質認證資源,協助國內相關領域人員提升專業職能,接軌國際標準。
四、推動線上與實體之多元進修管道,支持專業人員與教育工作者在醫療健康、數位科技等新興議題上的終身學習。
五、接受政府機關、國內外團體或個人委託,辦理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專案。
六、提供醫療、健康與教育機構有關數位轉型、人才發展、組織管理等議題之教育諮詢與培訓專案。
七、協助公民營機構規劃與傳播其社會責任(CSR)專案,提升其於數位、教育、醫療、健康領域之公益形象與社會溝通效能。
八、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事務。
第三條 本會設立捐助基金共新臺幣三千萬元整,由飛資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飛資得醫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和飛資得知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91巷40號4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二章 董事會組織
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3人組成,並為單數。第一屆董事由捐助單位選任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任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任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由相關人員推選產生,董事長由創立本會之捐助單位指定人選中選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事務。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九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解散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為並主席,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前條第一項第九款法人合併之擬議,需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教育部申請許可後為之。
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辦理下列應辦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董事會審定通過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教育部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董事會審定通過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教育部備查。
第十二條 為確保本基金會財務管理健全透明,董事長於財務管理上承擔以下職責:
一、財務籌措與監督
1.
負責籌措基金會運作所需之資金。
2.
確保基金會財務狀況透明、穩健,定期檢視相關報表(如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
3.
監控收入來源及支出狀況,確保其符合預算及相關政策。
二、財務政策與預算制定
1.
與董事會及財務團隊共同擬定年度預算,並監督其執行。
2.
制定財務管理政策,包括捐款運用原則、資產投資策略及儲備基金規劃。
三、資金籌措與管理
1.
確保基金會具備穩定之資金來源,以支持其使命與目標。
2.
支持並參與各類資金籌措活動,建立與維繫贊助者及捐助者之良好關係。
3.
確保捐款用途符合捐助者意願及法律規範。
四、財務透明與合規
1.
確保基金會財務運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會計準則。
2.
定期向董事會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交財務報告。
3.
安排並監督外部審計,以確保財務管理透明及遵循紀律。
五、財務風險管理
1.
辨識並評估與財務相關之風險(如投資風險、資金短缺及濫用風險)。
2.
制定應急計畫,以應對可能之財務危機。
六、資產管理
1.
合理運用基金會之資產(如現金、投資及不動產)。
2.
探討並監控投資機會,確保資產增值或保值。
七、指導財務團隊
1.
與財務主管或財務委員會合作,提供領導及策略指導。
2.
確保基金會具備充足之人力資源以支持財務運作。
董事長需積極履行上述財務職責,與管理團隊及董事會緊密合作,確保基金會資源有效運用,推進核心使命並維持穩健之財務基礎。
第十三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由教育部所定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